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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之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济南商标注册公司告知大家,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我国,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公司告知大家,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且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商标注册公司在此提醒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一定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会被驳回。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商标法》规定了销售者的独立责任,因此商标权利人可以单独对销售者提起诉讼,如果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例如可以提供购进侵权商品的发票和进货单等证据,则销售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需要停止侵权即可。为了让大家对商标被侵之后的处理方式有个完整的理解,这里对处理步骤进行了如下整理:
步骤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在商标官司正式启动之前,需要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产品的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利润等情况进行调查。一旦在官司中胜诉,则被告需要将其通过侵权获得的利润全部赔付给原告。一般来说,可以聘请专门的调查公司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完成。
步骤二:对侵权者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调查在这个步骤中,需要对侵权者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全面调查,从而确定侵权者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拥有豁免权。正如本书前面提到的,如果侵权者的商标比原告的济南商标注册日期早,则其拥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步骤三:发出律师函在搜集完主要侵权证据之后,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律师费,笔者建议在诉讼之前先发出律师函,以便给侵权者一个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函的作用,不仅可以将律师函发给侵权者本身,还可以向侵权者的合作伙伴发送律师函,以便在外围给侵权者施加压力。
步骤四:向工商局进行投诉根据笔者的经验,大部分地区的工商局具有商标侵权查处职能,在正式启动诉讼之前先向工商局进行投诉,一方面可以寻求短、平、快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工商局辅助进行侵权取证的工作。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工商局即使认定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也不能直接要求侵权者向商标权人进行赔偿,只能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商标权人希望获得经济赔偿,还需要继续打商标官司。
步骤五:启动商标诉讼通过前面几个步骤的工作,如果仍然没有获得满意的结果,或者希望获得侵权赔偿,便可以正式启动商标官司。
或者你必须在你的企业所处的州提交一个,并且在一个单独的联邦政府中提交所有州吗?济南商标注册公司州和联邦商标之间的区别在于地域/地理范围。普通法商标权,国家商标权和联邦商标权均具有地域特征。
1、普通法。当一个人仅仅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中使用商标时,就拥有普通法商标权。普通法权利的主张仅限于使用商标的领土或地理范围。因此,根据用途,商标权利要求可以限于特定区域。
2、国家登记。一个人可以通过向州政府申请商标注册来获得国家商标权,通常是通过州政府的办公室。与普通法权利不同,如果一个人仅在其社区使用商标但具有国家注册权,则他们的权利超出了该社区的范围并扩展到全州覆盖范围。国家申请费有所不同,但每类商品或服务通常不到100美元。此外,在一个州注册商标不会阻止该商标在另一个州的另一方注册或联邦注册该商标。
3、联邦注册。一个人可以获得联邦商标注册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抗第三方。通过联邦注册,在该国某个地区的州际贸易中使用商标的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扩展其权利。但是,如果州注册的所有者首先使用该商标,则联邦注册不被视为优于州注册。
济南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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